中国人是勤劳淳朴善良的,就缺一个民主制度:
俞樾《右台仙馆笔记》载:“有客自宁波来,言其地有焚死女婴一事”,在空地上积薪,置女婴其上,举火而焚之。“始则呱呱啼,继则动,久之皮骨具焦,不复成人形矣。乃遂以石而投之江。”
据他的记载,围观的有数百人都叹息不已,问这家人为什么对女婴施以如此惨烈之酷刑,答曰:其家已经连生两个女儿,都溺死了,这个是第三个女婴,用火烧死是“冀其魂魄知惧,不敢复来也”,就是说彻底断了女婴投生到他们家里的念想……
此处关键词:“围观数百人。”也就是说,有数百人围观这种暴行,却没有人阻止。
根据传教士约翰.巴罗的《中国行纪》记载,大清国的首都北京每天被溺毙的婴儿数量,大约在24名左右,照这个数据算下来,一年就是近一万人。曾经有人特意把相关记录中,所溺毙的女婴数量进行了一个统计,统计的结果,是清朝两百多年间,被溺死的女婴人数,远远大于在二战期间阵亡士兵的人数。
19 30 年代来华的传教士郭士立( Charles Gutzlaff)记录厦门海岸的见闻:在厦门人当中有一种普遍的习俗,就是将刚生下来的女婴溺死,这种有违天理的犯罪在他们中间是如此普遍。
十年后,美归正会传教士雅裨理(David Abeel)对福建沿海地区的溺婴状况做了较为翔实的考察。他通过对闽南地区各村镇居民的访谈和调查,得出了一系列溺婴数据:我已经访问过来自40 个不同村镇的居民, 被溺死的女婴在不同地方变化很大,最多达十分之七、八;少的也有十分之一。
英国圣公会主教乔治史密斯( George Smith) 在1846 年1 月前往厦门视察工作期间,走访了若干村庄, 发现/ 在这些村落中溺杀女婴的现象十分普遍, 几个村子中杀死女婴的平均比例都高达一半 。美部会传教士卢公明( Justus Doolittle) 在福州传教期间观察到: 在福州及其近地区弑女婴现象十分盛行,1861年春, 一位传教士家的女佣承认其丈夫曾杀害过她两个刚出生的女儿; 还有一个佣人的亲戚亲手杀害了8 个孩子中的七个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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