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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今日判決,內政部的命令要求跨性別者必須先完成摘除性器官的變性手術,方可申請變更性別登記,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不應採用。法院表示,申請人只需證明自我感受之性別歸屬與出生登記之性別相衝突,並持續相當時日,即可變更性別登記,而無需摘除性器官。最高行政法院將本案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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