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资料-:
1967年1月13日,中央发布了谢富治炮制的《公安六条》,”这就是恶名昭著的所谓“恶毒攻击罪”。
文革中如果不满或反对毛泽东的“最高指示”和林彪、“四人帮”的倒行逆施,甚或只是因为不小心损坏了报纸上的毛主席像,拒绝或反对呼喊“毛主席万岁”,就可根据这个“恶法”判重刑甚至处死刑。不知有多 少无辜群众遭此毒手,张志新、林昭等烈士就是最突出的惨案。
该文件规定,凡是攻击毛泽东、林彪的,都是“现行反革命”,“以现行反革命论处”。而在实际工作中,又扩展到了凡对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中央文革小组不满的,也是“反动行为”,要“依法惩处”。
其中第二条特别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革命标语,喊反革命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实际执行中,这一条又被扩展到适用于江青、陈伯达、康生等“无产阶级司令部”(中央文革小组)的人,甚至扩展到适用于各级当权者。不仅适用对象一扩再扩,适用情节也一扩再扩,成为类似《第二十二条军规》无所不包的,能够有效镇压抗拒现实、持异见者的东西。该条是为公安六条的核心。
第四条首次提出了一个21种人的名单,红卫兵、造反派早已开始大规模地把这类人被赶出城市,送农村监督改造,得到了来自政府“法律”的肯定。1969年10月根据“林副主席第一号命令”在极短的时间内又实施了遣返。仅据官方非常不完整的统计材料,当时至少有33,695户北京市民被抄家抢掠,有85,196人被驱赶出城。此风很快在全国各大都市蔓延,多达40万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农村或边远地区[2]。不少被遣返的人在遣返途中便被折磨致死,无法进行统计。
21种人: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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