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姐们儿,也北京人,在加州是一公司高管。
有一年被派回北京分公司待了一段时间。
这期间,他们总公司老大,一个白男,去北京公司视察。
她自然全程负责接待工作。
北京姑娘,本来就能聊,学识眼界又都一流;白男虽然成功人士,但也有点痞了吧唧又特会聊天的本事。
很快,天雷勾地火,双双出轨搞一起了。嗯,俩人都有家。
之后爱的死去活来的不行,回家各离各的婚去了。
都离的挺费劲。
中间都得抻了两三年。
印象很深的一件事。
白男当年就算不是超级富豪,也差不多了。
资产分配上都已经达成一致。最少一半呗。
但他老婆为了在赡养费上争取利益最大化,正式离婚前一年多的时间,在北加各大名店月月刷成TOP。以此作为赡养费对标依据。加州法律规定,必须维持离婚前的生活标准嘛。
最终判了个大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