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不是要“无罪”,而是要“免罪”
今天在高院有关川普的官司,不是辩护无罪而是辩护免罪。想象一下在一个国家,如果有一个人可以免罪,那不是国王就是皇帝。
为什么会打到最高法院?因为在上述庭已经输了。法官问川普的律师,如果能免去刑事犯罪,他可以下令特种部队,把竞争对手暗杀了。
当年尼克松总统面临民事诉讼,最高法院以很低的差额(五比四),通过了他可以免去民事责任,由于民事诉讼门槛很低,高院担心可能几千个民事官司出现。
免除刑事责任一点可能都没有,特别是在非公务行为上,川普想赖着在总统位置上不走,那属于公务行为?还是私人行为?
美国的最高法院也够无聊的,能够去讨论在这片土地上,是否应该有一个人,无需对自己行为负任何责任?!
那还得了!篡改商业记录、盗窃核机密文件、更衣室强奸女性、更改选举结果、…… 你们还想看到哪一些?
到底有没有一个人在法律之上?这居然成了一个用来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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