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重要意义之一是,强化国家对农村的权力渗透能力,提升对农村的社会动员和控制水平,” 中国社科院法学家谢鸿飞说。
6月28日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公众既不了解这部法律,也不知道这项立法有什么意义。
除了加强权力渗透农村之外,谢鸿飞还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重要目的是在农村社会实现‘政经分离’,即区隔村委会的社会职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
简单地说,是夺了村委会的经济大权,清晰界定基层行政和经济组织的边界。一些人误以为是给“集体公社”叫魂,其实不是。
从经济层面来看,这部立法还有向农村地区引进和强化市场竞争的倾向。但这种市场化很可能随着国家强化对农村的控制力而灰飞烟灭。从共和国历史来看,国家控制力加强的地方,经济就会死掉。
这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国农村地区围绕土地和生产问题引发尖锐矛盾,尤其是官民冲突,从近几年农村地区频发暴力案件(比如动辄杀村干部全家)可见一斑。
据说这项立法也对农村妇女经济权益(“外嫁女权利”)保护提出了新的规定。但从法案条文来看,规定相当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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