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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00年《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1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2个或2个以上子女的育龄人员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广西、广东、山东、河北等省都有相同规定,全国除少数民族地区外几乎都一样。图:“上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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