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忘王炳章系列#18】
王炳章用「動物權」妙論人權
早在1983年,王炳章就提出「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的民運八字方針,我們昨天也介紹了王炳章關於民主制度的精湛表述,那麼,關於近年最多人關注的人權觀念,他又有什麼高見呢?
王炳章曾經講過一個故事。
1984年初,當時的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訪問美國。王炳章帶著一批民運人士到華盛頓活動,要求在中國實行民主改革,表達當代中國民主運動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訴求。在美國政府宴請趙紫陽的大廳外,除了中國民運人士示威之外,還有一批人也在吶喊請願。王炳章走過去,發現這是一批保護動物協會的人士。他們舉著「動物也要和平」、維護「動物權」的標語,抗議北京政府當時大規模殺狗的決定。
王炳章有些好奇,就問他們:什麼是動物權呢?動物權益人士說,和人類一樣,動物也有生命、生存、享受和平、免於恐懼、免於虐待等基本權利。
聽了這番回答,王炳章說他感慨萬千。因為「在我們中國,別說動物的這些權利,就是老百性的這些權利,也是毫無保障的。」
王炳章說,人權,就字面而言,就是做為一個人應享受的基本權利。聯合國的《人權宣言》中,羅列了許多項人的基本權利,如生命、人身自由與安全、追求幸福、免於恐懼、不受歧視、言論、結社、信仰、受教育、選擇生活方式、擁有私人財產、罷工、選舉、選擇政府、知的權利等等。
他指出,自由與權利兩個概念密不可分,譬如,我們說「公民有言論的自由」,也可以表述為「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公民有結社的自由」,亦可說「公民有結社自由的權利」。講「自由」時,乃針對「約束」而言,強調的是不被干涉的無拘束的狀態,強調的是個人支配自己的意志;講「權利」時,強調的是造物主賦予、由法律保障、不可剝奪的公民「權益」與「利益」。
在表述「人權」概念時,王炳章還用犯人的例子來加以說明。犯人雖然犯了罪,但他(她)仍然是人,在監獄中應當享有做人的基本人權,如吃飯的權利,睡覺的權利,不受侮辱的權利,讀書看報的權利,等等。對獄中犯人來說,沒什麼人身自由,但他做人的基本「權益」與「利益」、即基本人權應予保障。
令人痛心的是,王炳章為了爭取中國人民的更廣泛的人權,卻成了一個無法無天的中共政權下的「犯人」,而且他做人的基本「權益」與「利益」都不能得到保障。
营救王炳章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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