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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魏县公安局以魏公【东】行罚决字【2024】138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本人实施了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在收拘期间,我发现拘留所的伙食情况非常差,被拘留人的伙食状况每天仅为:三个馒头、三块咸菜及三碗米汤(一日三餐:一餐一个馒头、一块咸菜、一碗米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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