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答帅好谈美国司法可否走向专断/帅好兄好!多谢你提出的问题。尊论涉及到美国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关系,涉及联邦法官选任中的党派倾向问题。诚如你所说,后一个问题是立宪时所难以预料的,因为当时尚不存在后来那种稳定的两党格局,而且在头一百年里,司法权属于偏弱的一个分支。但上个世纪里司法权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地位日益隆重,罗斯福新政时期最高法院不断地裁判新政举措违宪就是显例。这也导致两党围绕法官任命的斗争变得极为紧张激烈。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官提名的党派化也是美国民主的一种体现,因为西方意义上的党争本身体现了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在政府权力的不同分支中的博弈。
不过,司法领域中的党争也由于多种因素而得到制约。首先是法官终身职,也就是说总统只能提名法官,却不能撤销其职务。一经任命,法官就是断了线的风筝,试图控制的努力往往会完全徒劳。议会可以弹劾法官,但极为艰难。近两个半世纪也只有八个联邦法官最终弹劾完成。第二是法官的决策方式,无论是地区法官,还是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上诉司法,判决必须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建立在坚实的证据基础上,而且需要严格的法律推理,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内在监督对于每一个法官都有强大的制约力量。一个完全听命于党派旨意而公然违反法律和宪法作出判决的法官是难以想象的。
此外,法官判案还受到其他规则的约束。举起荦荦大端,包括法官不能主动行使司法权,而只是被动地等待当事人(包括检察官)将案件起诉到法院。起诉来的必须是纠纷或案件,且必须具有可司法性(judiciability,这是一个近乎生造的英语词),其背后蕴含着对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谦抑态度,那就是可以通过其他两权解决的事项,司法就不会介入。法院不可自己搜集案件证据,全靠当事人提交,还有法官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诉求范围作出判决。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双方享有同等的辩论机会,法官需要体现出基本的中立性(否则会成为上诉改判的一个重大事由)。许多案件的事实判断并不由法官作出,而是通过随机选出且宣誓公正的陪审团作出,陪审团的审议裁断过程法官不得干预,陪审团作出的无罪裁断法官不可改变。最后,法院无一兵一卒,所作判决的执行绝大多数要依赖当事人主动以及行政权力配合。十多年前,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曾在北大法学院讲演,他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让我印象深刻:一种权力只有是有限的,在实践中才能是有效的。
限于篇幅,原谅我不能对上述每一项规则作出细致分析,只是想强调的一点是,尽管时下美国政局和社会都处在一个激烈动荡的状态中,但仔细观察联邦司法,我尚未发现这套体系发生了大的改变的迹象,或者会像你所担心的那样变成专断的,普通法司法跟专断之间是矛盾的修辞,不可并存,仿佛你不可能得到一只滚烫的冰淇淋。
天庸回应:由于美国党争激化,两党都有将司法工具化的倾向。也许是社会财富增加与人力资源更加富余,两党支持者捐资与义务出力者,都有足够的力量不断对某一方面事件提出很专业的起诉并很专业地举证。我就有美国朋友孩子成为名义上的原告,由强大的律师团支持,打赢了告哈佛等名校录取时优先考虑肤色与身份的官司(反对DEI身份政治的典型事例) ,这背后是强大的资本支持。相比之下,民主党获得的资金支持多于共和党,更有能力提起类似的党争议题诉讼, 因此贺老师说的“法官不能主动行使司法权……证据全靠当事人提交”等,在现在情形下不是难题。司法权成为党争工具,在美国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这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司法权侵蚀行政权在美国已成公害,妨碍民选行政权正常行使,接下来必须对670位左右联邦地区法官能否针对总统令作出在全国范围有效的否定裁决,最高法院须尽快作出界定裁决。美国总统到底有几位?非民选联邦地区法官能否针对行政令作出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裁决?这关系到美国司法权边界界定,我相信最高法院不久就会作出谦抑自律裁决。——回复贺老师这段话:“此外,法官判案还受到其他规则的约束。举起荦荦大端,包括法官不能主动行使司法权,而只是被动地等待当事人(包括检察官)将案件起诉到法院。起诉来的必须是纠纷或案件,且必须具有可司法性(judiciability,这是一个近乎生造的英语词),其背后蕴含着对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谦抑态度,那就是可以通过其他两权解决的事项,司法就不会介入。法院不可自己搜集案件证据,全靠当事人提交,还有法官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诉求范围作出判决。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双方享有同等的辩论机会,法官需要体现出基本的中立性(否则会成为上诉改判的一个重大事由)。许多案件的事实判断并不由法官作出,而是通过随机选出且宣誓公正的陪审团作出,陪审团的审议裁断过程法官不得干预,陪审团作出的无罪裁断法官不可改变。最后,法院无一兵一卒,所作判决的执行绝大多数要依赖当事人主动以及行政权力配合。十多年前,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曾在北大法学院讲演,他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让我印象深刻:一种权力只有是有限的,在实践中才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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