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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多纳“被代言”案一审宣判:侵权赔偿300万,精神损害金1元】球王马拉多纳诉新浪公司和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肖像权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一审宣判:新浪公司未侵权,上海九城公司侵权赔偿三百万元,精神损害金一元。马拉多纳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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